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承租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永宁县 路(街) 小区 号楼 单元 的公租房(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为住房使用。
二、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
三、月租按 元/平方米计收(建筑面积)。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如遇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一次性缴纳 年租金计 元。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若无故拖欠租金,甲方加收月租额 %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不再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腾退该房。如乙方拒不腾退,自腾退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收取市场租金,超过3个月的,甲方申请有关部门强行退出。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为投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半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住房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和用途的;
九、乙方负有管护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乙方租赁的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
(1)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永宁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需要交纳公租房租赁保证金 元,待合同终止时履行合同中没有按约定交纳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2)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签订本合同,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