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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3-02 15:27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针对近期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反映的医 疗救助有关问题,按照区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的门诊、住院治疗费 用”救助问题

根据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 的门诊(含门诊大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及各 类补充保险支付后,对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非医保) 给予全额补助,门诊(含门诊大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万元,住院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

二、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的补助问题

根据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银川市低保对象参加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发生的 '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享受医疗救助。

三、关于“因病致贫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补 助问题

因病致贫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 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不含非 医保费用),在3万至10万元的(包括三万元以下费 用),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在10万 元以上的(含本数),绐予7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 80%补助(包括十万元以下费用)。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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