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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合格证核发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5-3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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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元素名称 元素内容
1 事项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350-QT-920016-000-00
2 基本编码 QT-920016-000-00
3 实施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350
4 事项名称(主项) 健康合格证核发
5 事项名称(子项)
6 事项名称(办理项)  
7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8 事项派发方式 三级四同事项
9 行使层级形式 县一级行使
10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1 公共服务事项分类  
12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13 法人类别 机关法人或企业法人
14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15 生命周期、经营活动分类 综合其他,
16 特定对象分类 综合其他,
17 行使层级 县级
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实施
19 是否在乡镇(街道)受理
20 乡镇(街道)受理权限来源  
21 权限划分 县级行使
22 行使内容 健康合格证核发
23 实施机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4 责任处(科室) 卫生业务科
25 数量限制
26 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7 是否收费
28 收费标准  
29 收费依据  
3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31 法定办结期限 20
32 承诺办结期限 10
33 特殊环节
34 中介服务
35 是否是上报、转报事项
36 上报、转报部门  
37 联办机构
38 通办范围 未实现通办
39 办理结果名称 健康合格证
40 办理结果有效期
41 年检年审
42 网上支付
43 材料收取方式 现场收取,快递收取
44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45 是否是特殊事项
46 特殊事项类别  
47 是否进驻实体大厅 不进驻
48 不进驻理由 下放到基层
49 进驻形式 窗口办理
50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51 预约办理
52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53 是否必须见面
54 必须见面理由  
55 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56 不见面审批次数 不见面审批
57 不见面审批实现路径 快递方式
58 网上申请跑动次数 0次
59 窗口申请跑动次数 1次
60 业务办理系统 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61 专业系统名称  
62 专业系统等级  
63 专业系统链接  
64 专业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65 办理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
66 办理地点 县中医院、望远卫生院、闽宁卫生院、李俊卫生院
6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3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68 咨询电话 0951-8011489-8020947-
69 监督电话 0951-8020964--
70 常见问题
71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电话咨询、掌上政务手机APP客户端、各院现场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72 权力救济渠道 如对许可(审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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