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永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办法规定(现行低保标准:农村户籍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800元;城市户籍的家庭人均月人均收入低于570元)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得享受低保: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和大型农具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申请低保前一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
5、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米的除外)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营业房的;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8、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办法规定现行低保标准的3倍;
9、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