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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情况的政策解读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6-17 16:20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调整参保方式。被征地农民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职工保”。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二是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对参加“职工保”的,由征地政府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逐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费年限不变;对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二、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对此次政策调整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对政策调整后新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保”和“城居保”政策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于政策调整后参加“城居保”的征地农民,鼓励其按城乡居民最高缴费档次多缴费、长缴费,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三、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应如何选择参保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保”的人员,其待遇领取的条件,一是要符合男年满60(女5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领取养老金。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会面临不能领取“职工保”待遇的风险,需要继续顺延缴费至满15年后才能领取待遇。因此,被征地农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参保方式,建议参保缴费时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尽量选择参加“城居保”,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直接领取“城居保”待遇;男不满45(女40)周岁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四、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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