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养老保险】永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可随户籍转移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7-14 00:00

  为贯彻落实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接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顺畅。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户口转入地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凭转入地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转入地社保局开具接收函,拿接收函到缴费地开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是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三是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补贴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代缴及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按照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李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