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6-21 16:27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补贴条件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起止时间必须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当年7月份至次年12月份
期间连续满1年以上)。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程序
  
    1.申报时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写《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末至下一年度3月30日前报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提供材料
     填报《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均为两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相关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原始)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票据(个人明细须经社保局核对实际缴费月数及金额并加盖社保征缴业务公章);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

    (7)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表;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咨询电话:0951-8019678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0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