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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申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02 16:40


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流程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发送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期限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六、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月及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供人员名册、台账、工资收入、税务报表以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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