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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8-04 09:01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7〕32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四、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同意转出的,由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并加盖印章,然后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公办学校,转入学校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区)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学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

三、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所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上传相关接收证明后核办;

四、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六、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七、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八、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地级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市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具体要求与第二十四条相同。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同时,需提交转出地省(区)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特教学校的,由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此类转学具体程序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区)转出或接收外省(区)转入学生的,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附件:宁夏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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