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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8-04 08:47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7〕32号)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制或九年一贯制。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对于符合自治区“高二分流”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实行两年制)。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者核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义务教育阶段不许留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留级。




附件: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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