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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计划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3-02 15:08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0〕21号)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二、工作任务

(一)学前教育阶段

1.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两年在园在籍幼儿(在园年满4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做好建档立卡户及农村残疾儿童“一免一补”落实工作。

2.资助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永宁县城镇乡村幼儿园学前两年(在园大班和中班)学生总数的20%进行资助,建档立卡及农村残疾儿童“一免一部”儿童全覆盖。

3.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学期资助500元,每年资助1000元。建档立卡及农村残疾儿童每学期免除保教费750元,补助伙食费450元,每年免除2400元。

4.申请程序

儿童家长凭《宁夏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贫困证明(孤儿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低保证、大病缴费单等证件),向所在幼儿园提交申请。

5.评审发放

(1)幼儿园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组织教师入户调查确认。

(2)入园资助金实行等额评审,由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3)幼儿园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后,由幼儿园收集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资料,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根据受助儿童家长的相关材料,填写《2021年学前教育资助受助儿童明细表》《2021年学前教育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2021年幼儿园情况及在园儿童人数统计表》后,上报至永宁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5)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将入园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

(6)建档立卡及农村残疾儿童“一免一补”幼儿经学校审核通过、上报后,教体局将资助金发放到幼儿园,由幼儿进行伙食费和保教费的减免。

(二)义务教育阶段

1.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以下简称“四类”)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定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1)初中“四类”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1250元。

(2)“四类”非寄宿生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年生均500元,初中年生均625元。

(3)闽宁镇户籍建档立卡在校学生于8月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50元。

3.资金发放

(1)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然后统一发放,并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2)“四类”学生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组织实施,认真审核、上报,由教体局通过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卡统一实施发放。

4.申请程序

(1)符合“四类”学生资助条件的同学持《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低保证及近三个月银行流水等证件),向所在中小学申请。

(2)学校评审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资助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然后组织教师入户调查确认。

(3)学校根据确定的资助名单,进行公示确认后报县教体局资助中心核批。

(4)资助金到位后,由学校通过家长提供的农业银行卡统一组织发放。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农村城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部分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1-3年级学生。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三档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

3.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4月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宁夏普通高中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有建档立卡证件、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特供供养证件的不用开具证明,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即可,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及三个月的流水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四)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

1.免除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1-3年级学生中的建档立卡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覆盖。

2.免除标准

建档立卡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每年每生免除800元(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的学费收费标准免除)。

3.免除程序

每学期开学,建档立卡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报名收费前,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及三个月的流水证明,学校根据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过核验后给予免除学费。对于学校免除的“四类”贫困学生的学费,由学校统计学生及免学费数额上报教体局,由教体局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拨后,划拨到学校。同时各学校要及时将每学期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和免学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五)中职国家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专业学生)。

2.资助比例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

3.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申请程序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填写《宁夏中职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建档立卡证件、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特供供养证件),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5.评审发放

(1)涉农专业学生和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如下:

①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

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提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③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经学校审定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

(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②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③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4)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三、工作要求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主动联系,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使用学校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一定比例(公办学校3%--5%,民办学校5%)提取学生资助基金,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资助。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有序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金发放工作,提高资助工作精准度。

2.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现有基础教育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子学籍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完善、上报。

3.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由校园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相关部门和年级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金申请、公示、发放工作。各校园要经常性的对受助学生进行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要求三年级以上学龄段每位受助学生,每学期上交一份心得体会。

4.本年度上报资助的学生首先填写《宁夏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或《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复印件,同时提供建档立卡证、残疾证、低保证、孤儿证等佐证。

5.各校园需建立健全《申请表》《汇总表》《统计表》《明细表》(见附件);以上表册按时间要求上报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学校留档。

6.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求被资助学生监护人拿监护人本人的身份证,到永宁县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和《对账折》,高中阶段学校要统一办理学生专用资助卡,学校收集整理登记后上报。资助金发放成功后及时通知家长在《对账折》上打印存取信息。

7.各校园要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学生资助的教师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各类报表填报工作,确保各类信息准确、及时。对信息上报错误造成发放失败的单位和个人,资助中心将取消资助计划,造成的后果由学校(幼儿园)承担。

8.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按照要求,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操作透明,确保困难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资助政策。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代签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材料的上报工作。

联系人:李建宁       电话:18309502772

        李新伟       电话:13995201721

永宁县资助管理中心QQ群号:280403053

永宁县学前教育资助QQ群号:342870135

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8013169、0951-8637033

附件:

1.《宁夏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

2.《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2021年学前教育资助受助儿童明细表》

4.《2021年学前教育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

5.《2021年学前教育幼儿园情况及在园儿童人数统计表》

6.《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7.《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执行情况汇总表》

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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