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5-15 10:3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组通[2013]14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 

  (一)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二)我区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另外,还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其中,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基本条件、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户口属于我区;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从我区所属高校毕业,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如实际贷款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贷款年限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实际贷款年限计算。 

  第七条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 

  (二)服务期满后,应补交高校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 年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经费测算和编报工作,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信息库,及时掌握学生的工作变动和助学贷款还款等情况,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核的主要责任,并切实承担起对各高校、经办银行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不同时间段毕业的高校学生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条件审核,由自治区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年限和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2005、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党办[2005]5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201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政办发[2007]23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8-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签发的宁组通[2013]144号文件执行;2015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服务范围按该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