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9.3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17.2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80.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28.8元/年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7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13858元
2、采矿业42299元
3、制造业19560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40080元
5、建筑业1802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5517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015元
8、批发和零售业19754元
9、住宿和餐饮业13168元
10、金融、保险业44288元
11、房地产业1968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651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2724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790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404元
16、教育27796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21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6255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27489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住宿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不得超过150元标准执行。
九、本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