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机构:
自治区儿童福利院是弃婴收养安置机构,永宁县民政局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二、永宁县弃婴救助和收养安置工作情况说明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收养工作有关规定,在永宁县辖区内发现弃婴由公安机关直接送交自治区儿童福利院进行救助安置,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找不到弃婴的生身父母,确认为社会弃婴,收养登记工作由自治区儿童福利院办理(需提供捡拾证明和报案材料),县民政局协调相关工作。
其他收养业务,由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99年4月1号颁布实施)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儿童福利院白班:社工部 孙继荣 4655664
夜班:医务部 4655623 4655627
永宁县民政局马玉宝 8032049 139951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