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项目)名称:涉外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涉外登记机关收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方可为收养人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办理程序:1、 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到自治区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进行登记。2、收养登记员对有效证件进行审核。3、收养登记员填写询问笔录。4、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签名并按手印。5、填写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6、按要求对收养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50元人民币(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951-5915622;
申报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
2、 收养人的护照和个人2寸照片各1张;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两张;
4、 送养人与收养人签定的书面收养协议原件。
涉外收养登记审批流程
一、涉外收养登记机关收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方可为收养人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
2、收养人的护照和个人照片;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两张;
4、送养人与收养人签定的书面收养协议原件。
三、收养登记员填写询问笔录。
四、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签名并按手印。
五、填写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六、将收养登记档案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