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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和特别扶助标准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2-19 15:52

(一)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1、村(居)委会 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本人1寸照片3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资格,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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