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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2-19 15:51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地(市、州)、省(市、区)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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