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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表格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20 16:22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返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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