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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解读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6-11 10: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宁政办〔2017〕19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自治区林业厅现就《工作方案》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编制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宁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的要求,顺清副主席批示“请林业厅牵头编制我区实施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自治区林业厅高度重视,从2017年4月份开始,我厅启动编制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立足宁夏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区)林业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几上几下讨论,理清了思路,形成了共识,于8月初完成了《工作方案》初稿。为了使《工作方案》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分三轮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第一轮,8月份将初稿分送区内湿地保护专家及银川市等5市林业局和厅属相关处室征求意见;第二轮,党的十九大闭幕后,我们将党的十九大精神中有关湿地保护恢复的新思想、宁夏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融入其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又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等14个相关厅(局)和5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经修改提炼制定了《工作方案》(送审稿);第三轮,送审稿上报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又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等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并召集有关厅局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完善,于2017年11月30日以宁政办发[2017]199号文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落实。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内容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工作方案》提出了五项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2、总体目标。《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31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二)主要任务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为建立健全保护制度、修复制度、监测评价、政策法规和强化落实科技支撑机制5个方面共21条具体措施。 

  1、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加强湿地保护,首先要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在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方面。一是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全区湿地保护情况,落实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保护职责。二是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改革。开展湿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提供依据。三是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明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五是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六是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将全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区),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并提出了在湿地范围内禁止开展有关活动的行为和征占湿地的规定。 

  2、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修复,一是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二是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和实现湿地总量平衡。三是提升和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功能。编制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四是开展重点河湖湿地恢复与治理。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清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五是加强黄河和清水河湿地保护与修复。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六是完善生态用水机制。七是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 

  3、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湿地监测评价是湿地保护恢复重要依据。一是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制定湿地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二是强化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制定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体系。政策法规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重要保障。一是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评价制度》《湿地分级管理制度》《湿地红线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提高湿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各市、县(区)制定《宁夏湿地保护条例》落实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 

  5、落实强化科技支撑机制。一是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制定湿地保护、恢复、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有序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标准化工作,提升湿地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二是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湿地产业、生态补偿机制、监测评估技术、生态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湿地水安全、湿地植被恢复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为湿地保护恢复提供科技支撑。三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引进和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植被恢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适用技术。四是建立湿地专家技术咨询平台。成立湿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湿地保护管理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科学决策水平。 

  (三)保障措施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加强宣传教育4个方面共4条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三是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四是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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