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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5-3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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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元素名称 元素内容
1 事项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22X-QT-614014-000-00
2 基本编码 QT-614014-000-00
3 实施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22X
4 事项名称(主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5 事项名称(子项)
6 事项名称(办理项)
7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8 事项派发方式 三级四同事项
9 行使层级形式 市、县两级行使
10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令157号) 
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11 公共服务事项分类  
12 服务对象 自然人
13 法人类别 机关法人或企业法人
14 服务主题分类 行政缴费,
15 生命周期、经营活动分类 综合其他,
16 特定对象分类 综合其他,
17 行使层级 县级
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实施
19 是否在乡镇(街道)受理
20 乡镇(街道)受理权限来源  
21 权限划分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2 行使内容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3 实施机构 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4 责任处(科室) 收费队
25 数量限制
26 受理条件 1、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7 是否收费
28 收费标准  
29 收费依据  
3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31 法定办结期限
32 承诺办结期限 即办
33 特殊环节
34 中介服务
35 是否是上报、转报事项
36 上报、转报部门  
37 联办机构
38 通办范围 未实现通办
39 办理结果名称
40 办理结果有效期
41 年检年审
42 网上支付
43 材料收取方式 现场收取
44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45 是否是特殊事项
46 特殊事项类别  
47 是否进驻实体大厅 不进驻
48 不进驻理由 统一征收,不宜进入大厅
49 进驻形式  
50 委托授权类型  
51 预约办理
52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53 是否必须见面
54 必须见面理由  
55 网上办理深度 三级标准
56 不见面审批次数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57 不见面审批实现路径  
58 网上申请跑动次数 2次
59 窗口申请跑动次数 2次
60 业务办理系统 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61 专业系统名称  
62 专业系统等级  
63 专业系统链接  
64 专业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65 办理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
66 办理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丰街南公交车场东侧,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楼政策法规室,316、402、406、302公交经停,可在永宁县公交车场站点上/下车。
6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3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68 咨询电话 0951-8017451
69 监督电话 0951-8014019-8014172-
70 常见问题 征收无申请材料
71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室电话、掌上政务手机APP客户端、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室现场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72 权力救济渠道 如对许可(审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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